馳名商標一直是商標法領域的痛點。長期以來,馳名商標被異化,認定泛濫、宣傳不規范,與其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
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中,其就明確禁止了生產者、經營者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專欄以及其他商業活動,否則將會面臨10萬元罰款。
那馳名商標是怎么認定的呢?
在我國,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而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我國通常采取的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根據《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對于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若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則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在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根據《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商標的顯著性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度
我國認定馳名商標主要有兩種方式:
01 司法認定 02 行政認定
商標持有人可以準備好的相關證據材料,例如申請人企業介紹及相關資質證明、涉案商標最早使用及注冊情況的介紹、以及該商標近些年的使用、經濟情況等。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然后當事人可以持材料進行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
有許多人將“馳名商標”等同于“質量保證”,但其實并不是,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決定了馳名商標并不能為“質量”背書。
消費者在進行日常消費的時候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擦亮雙眼對產品質量進行辨別。